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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泰州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和《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学院(含公体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内管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订学校有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学校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组织部主要职责是提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建议名单;通报审计内管干部的有关情况;提供被审计内管干部的有关资料;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二)纪委办主要职责是通报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所在单位)的有关来信、来访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三)人事处主要职责是提供被审计内管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资料;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是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落实和完善财务管理等相关审计建议。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提供审计所需的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落实和完善资产管理等相关审计建议。

(六)审计处主要职责是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内管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内管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审计处征求纪委办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处将内管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办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管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管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六)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  审计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对同一单位2名以上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委办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就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及时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10日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决策事项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内管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审计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相关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委办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或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三十一  审计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三十二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内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三十九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泰院委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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