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合同所涉及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经济风险,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泰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泰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合同中涉及经济活动(事项)的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签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的复核、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合同审签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合同审签的范围:
(一)标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二)其他需要审签的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合同标的内容的要求;
(二)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损学校合法权益;
(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对招投标文件要素的实质性改变;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验收、质保、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对纠纷处理的方式、地点等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清楚、明确,是否具有可行性。
第三章 合同审签的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合同审签业务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具体流程为:
(一)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并上传合同文本,单位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初审意见;
(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会签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三)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重大合同须履行此程序);
(四)审计处审核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五)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校长审批(重大合同须履行此程序)。
第七条 合同审签应在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将审签意见反馈给合同承办单位;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签期限。
第八条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事先通知审计处选派审签人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洽谈、磋商或谈判。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审签意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如有争议及时与审签人员沟通解决。
第四章 合同审签的责任与纪律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条款严格把关,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审签,同时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具体负责,不得由合同相对方代办。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全面履行合同;并严格按照《泰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解决合同纠纷。
第十二条 合同审签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在合同审签过程中玩忽职守、敷衍失责,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泄露秘密、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审签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签的经济合同,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合同价款的预付和结算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审签暂行办法》(泰院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