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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警惕中标后变更参数重新报价的问题

近期,笔者在世行贷款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投标人在中标后以招标主要参数不能满足质量要求为由,要求修改标的物主要参数,并重新报价,大幅提高标的物价格,部分价格提高逾50%,使得项目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作废,失去了招投标控制成本的实际意义,使招投标流为一种形式,浪费了国有资金,损害了政府形象。

究其原因,一是各级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相对严格,但是对中标后的监管比较薄弱,重前期轻后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中标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规范,在中标后合同履行和资金支付上存在管理漏洞。二是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合同意识淡薄,对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主要参数、更改标的物价格的问题不敏感,对由此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后果认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三是部分中标人因利益驱动,利用世行贷款项目招投标采用低价中标法的规则,先低价中标,再以种种理由恶意利用参数变更,重新报价,大幅提高标的物价格,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四是部分设计单位责任意识淡薄,对中标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参数变更要求未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出具同意变更的相关文件,变相给予了中标单位操作空间,最终使得招投标工作形同虚设。

我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其目的就在于将政府购买行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带头创造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鼓励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提高技术、降低价格,同时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用更少的钱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强前置审查。财政部门应对中标价格和实际拨付资金不一致的招标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停止拨付资金,同时配套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加强对招投标的后续监管。二是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招标单位要在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同时,更要加强对中标合同履行的监督,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督促各方履行责任和义务,在公共购买全过程上做到依法依规,发挥国有资金的最大效益。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及因参数变更而导致标的物价格大幅提高的问题,招标单位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明确责任,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责任,追回多付的财政或世行贷款资金,避免国有资金的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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