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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审制度

《泰州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各项经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结余及分配审计、专用基金审计和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与计划的差异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按规定要求报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统一;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是否依规执行收费减免和退费管理制度,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五)各项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  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应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其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  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十七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就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十八  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十九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泰院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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