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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院委发〔20182

 

各单位:

《泰州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

2018112


 

泰州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内管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和《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院系、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内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建议审计名单,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校党委批准后由审计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内管干部无法找到或已死亡的;

(二)内管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泰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工作职责:向履任的内管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内管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内管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根据内管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内管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确定。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五)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六)工程招标、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资产租赁承包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八)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出现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九)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人事处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内管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组织部、人事处同意。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其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内管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六)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依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向“泰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其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泰院委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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