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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审制度

泰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科学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审计处,实行审计统管,负责学校内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由学校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学校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上交税利及各项基金的提留、分配与使用;

(五)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等合同协议的事前审计或审签;

(六)学校及内部各单位与外单位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技术、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七)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审计;

(九)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算、竣工质量验收及决算;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召开的财务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五)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院长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院长的授权,审计处可以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八)凡属审计范围规定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予认可,财务部门也不得付款和结清账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条在实施审计事项之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审计修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一并报院长审批,院长应当在20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应在20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对院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提请复审。

第十五条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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